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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8-06-26浏览次数:2656作者:管理员来源:本站【 字体: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6号
                        财政部公告2008年第16号 发文时间:2008-6-10 
                                     
 
  根据国家国债发行的有关规定,财政部决定发行2008年记账式(九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及试点商业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已经开通国债柜台交易系统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试点银行)。
  二、本期国债实际发行面值金额为271.1亿元,其中计划发行260亿元,根据有关规定甲类成员追加认购11.1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1年,经投标确定的票面年利率为3.42%,2008年6月10日开始发行并计息,6月12日发行结束,6月16日起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市交易。本期国债在各交易场所交易方式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点银行制订。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到期一次还本付息,2009年6月10日(节假日顺延)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2008年6月10日至6月1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开立债券账户的各类投资者。通过各交易场所分销部分,由承销机构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通过试点银行柜台发售部分的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80元-100.20元。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八年六月六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审计调查结果
                                      2008年第4号[总第28号] 发文时间:2008-6-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2007年对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哈尔滨、合肥、济南、长沙、广州、南宁和成都11个市及其所辖28个县(市、区)(以下简称11城市)2004至2006年(以下简称3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出让金)的征收、管理、使用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现将审计调查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1城市3年度共办理划拨用地31 910.69公顷,出让用地86 773.34公顷,合同出让金总金额3566.19亿元;征收出让金3510.35亿元,其中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有3423.99亿元,占97.54%;实现土地出让净收益2618.69亿元,其中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的有754.56亿元,占28.82%;支出出让金3296.59亿元。截至2006年底,出让金累计结存462.38亿元。
  审计调查结果表明,11城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土地管理、调控等政策,逐步健全土地市场管理制度,强化国有土地使用权供应和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改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促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和出让金收支管理的逐步规范。
  (一)土地的市场化供应机制初步建立。
  一是逐步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及相应管理制度。11城市都设有专门的土地储备和交易机构,逐步建立了土地出让的信息公开、地价评估和集体决策制度。有的地方还制定了土地出让操作规范。北京市自2006年起对全市土地实行了一级管理和集中供应。合肥市滨湖新区建设注重加强供地前的规划管理与控制,坚持优先开发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先行安排拆迁居民住房。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化配置比例有所提高。11城市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拍挂)出让土地面积占出让土地总面积的比例3年度分别为26.94%、49.25%和32.51%,土地出让净收益总额平均占到同期一般预算收入的26%。
  (二)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逐步加强。
  一是出让金征收力度加大。11城市3年度出让金按期征收比例达到94.08%。部分城市对以前年度用地单位拖欠的出让金进行了清缴,长沙市规定对欠缴出让金的单位不予受理新的用地申请。二是出让金财政管理有所加强。11城市均设有出让金财政专户,将绝大部分出让金纳入了专户管理,其中重庆市将缴入国库的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纳入了基金预算管理。北京、成都等市纠正了由非财政部门收取出让金的做法。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基本能够按照规定用途安排使用。11城市3年度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2108.24亿元,提取农业土地开发资金56.86亿元,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28.50亿元。
  (三)征地补偿安置资金基本到位,多数城市初步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一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有所改进。11城市政府2004年按国家统一部署对以前年度拖欠、截留和挪用的征地补偿资金进行了检查、清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监管,并采取留地、就业、移民、入股分红等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此次审计调查抽查了38个征地项目的补偿安置资金到位情况,延伸了64个农村经济集体组织,走访了686户被征地农民。被抽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到位补偿安置资金22.29亿元,实际到位20.01亿元,占89.77%;被征地农民应收到补偿款8438.63万元,至审计调查时实际收到8253.98万元,占97.81%;89.47%的征地项目执行了“两公告一登记”(即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和征地补偿登记)制度。二是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合肥、济南、广州和成都8城市初步建立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合肥、成都、济南和天津4城市3年度平均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6.68%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二、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审计调查发现,11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欠征、减免和违规管理使用出让金等问题,一些地方违规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和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资金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国有土地资产收益的安全完整和对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维护。
  (一)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天津、长沙、南宁、成都、哈尔滨、上海、合肥、广州和济南9城市违规减免、变相减免出让金47.88亿元,占9城市出让金征收额2204.61亿元的2.17%,其中以先征后返、为用地单位缴纳出让金以及降低地价出让等方式变相减免出让金25.34亿元,占52.92%。个别城市还为招商引资向企业“零地价”出让工业用地。
  二是天津、重庆、南宁、哈尔滨、济南、上海、成都、合肥、长沙和广州10城市的用地单位拖欠出让金173.27亿元,其中有的城市的国土部门还在用地单位欠缴出让金的情况下违规向其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是108.68亿元出让金未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占11城市出让金征收额的3.09%。其中,开发区管委会等非财政部门收取出让金86.34亿元,而且均未按规定将其上缴财政纳入专户管理;政府“以土地换项目(主要是以前年度完工的市政工程、政府办公楼等)”,用出让金直接抵顶项目工程款22.34亿元。
  四是土地出让净收益1864.11亿元未按规定纳入基金预算管理,占11城市土地出让净收益总额的71.18%。
  五是违规使用出让金83.73亿元。其中,挪用于建楼堂馆所和弥补经费等52.33亿元,出借和对外投资等31.40亿元。
  (二)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城市拖欠、出借征地补偿资金5.61亿元。其中,拖欠4.44亿元,出借1.17亿元。
  二是少数城市欠收、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51.17亿元。至2006年底,尚欠收25.97亿元,累计出借的18.70亿元中有2.63亿元未收回,委托金融机构投资理财的6.50亿元有5.50亿元中未收回。
  另外,截至2007年9月底,11城市中尚有3城市未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三)土地出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违规协议出让130宗共689.88公顷经营性用地。按照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对于此前市、县政府已进行了前置审批或者已与开发商签订书面项目开发协议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可在2004年8月31日(以下简称“8.31”)前继续以协议方式出让,之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用地。然而,有的城市将不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经营性用地作为“历史遗留问题”的经营性土地在“8.31”之前予以协议出让;有的城市在“8.31”之后仍以“历史遗留问题”、招商引资和旧城改造等为由或将出让合同日期倒签为“8.31”之前协议出让经营性用地。
  二是“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1541.05公顷建高尔夫球场和别墅。如有的地方租用农民集体土地并违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停新建高尔夫球场的通知》的规定于2004年1月后开工建设高尔夫球场。有的用地单位以建设生态农业名义租用农民集体土地修建别墅向社会销售。
  (四)土地储备贷款发放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有的土地储备贷款抵押物不实,有的土地储备机构贷款金额过大而还贷能力不足。
  二是土地储备贷款被挪作他用。一些城市的土地储备机构将主要以贷款方式取得的土地储备资金共142.36亿元用于股权投资、出借和市政设施建设等。
  三、审计建议
  针对这次审计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审计署建议:一是有关地方政府应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出让金及土地供应管理。全面落实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规定,清理欠收的出让金,停止以各种理由减免或变相减免出让金;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预算管理,接受同级人大监督;严肃查处“以租代征”农民集体土地建设高尔夫球场、别墅,以及挤占挪用出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应加强土地储备贷款管理,控制贷款风险。金融监管部门应参与确定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规模,实施总量控制;各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土地储备机构贷款、偿还能力和担保机构担保能力的审核,审慎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同时应加强对储备贷款的用途监控。三是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应充分重视、积极探索、进一步加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尚未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地方,应按照国务院要求尽快建立这项制度,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保障范围;已建立这项制度的地方,应继续完善保障机制,合理确定保障水平。各地应切实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收支情况的监管,确保资金足额落实、合规使用。
  四、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对审计调查发现的问题,有关地方政府高度重视,已经或正在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一是积极整改违法违规问题。截至2008年1月底,11城市已收回被挪用、出借、返还和欠征的出让金68.27亿元,收回被挪用、欠收的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2.93亿元,归还被挪用的土地储备贷款9.72亿元,有的城市还收回了部分违规出让的土地。二是规范出让金管理。有的城市已将未按规定纳入财政管理的出让金纳入财政管理、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纳入基金预算管理。三是进一步完善制度。大部分城市还结合整改,制定和修改了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实施细则、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等制度。
 

                                               
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的通知
                                                          发文时间:2008-5-29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对6类共26个税目商品进口税率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食品
  对冻猪肉执行6%的进口暂定税率;对冻鳕鱼、开心果、婴幼儿食品以及乳清和酵母等9个税目商品执行2%-1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二、植物油
  从2008年6月1日至9月30日,对橄榄油和椰子油执行5%的进口暂定税率。
  三、饲料
  对豆粕和花生粕执行2%的进口暂定税率。
  四、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
  对血液白蛋白和人用疫苗共4个税目商品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
  五、棉花
  从2008年6月5日至10月5日,对配额外进口的一定数量棉花实施临时滑准税,将进口价格较高的高品质棉花适用的从量税从570元/吨降低至357元/吨,并从10月6日起恢复目前的滑准税。
  六、其他3个税目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
  对“用锯或其他方法切割成矩形的大理石及石灰华”执行0%的进口暂定税率;对税目38249099项下适用进口暂定税率的电极浆料的产品范围作适当调整;对广播级磁带录像机进口暂定税率作适当调整。
  上述调整(除棉花、植物油外)执行期为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前五类商品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一,第六类商品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二。
  特此通知。
  附件:一.前5类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部分商品进口暂定税率调整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资料来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通告 
                                                           发文时间:2008-5-27 
 
 
  电信业是国民经济战略性产业,电信网是信息化最重要的信息基础设施。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对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积极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新形势、新要求,为形成更为合理、有效的市场竞争格局,促进电信行业健康、协调发展,应进一步深化电信体制改革,以改革促发展,增强创新能力,优化资源配置,完善竞争架构,提升服务水平。
   一、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电信业从完全垄断到引入竞争,从政企合一到政企分开,从两个竞争主体到多个竞争主体,走过了一条“在发展中改革,在改革中发展”的道路。1994年以中国联通的成立为标志,电信业打破垄断,引入竞争。1998年后,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实现了政企分开、邮电分设,重组了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正式成立了中国移动。2001年,以打破固定电信领域的垄断为重点,实施企业、资源、业务和市场重组,成立了新的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形成了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六家基础电信企业竞争格局。
  2001年到2007年,全国电信业务收入从3719亿元增至7280亿元,年均增长超过11%,用户数从3.26亿户增至9.13亿户(其中移动电话5.47亿户),年均增长约1亿户。固定、移动电话用户总数双双跃居世界第一,市场竞争更加充分,资费大幅降低,服务水平显著提高,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
  近年来,全球范围内移动通信发展迅速,电信市场竞争日益加剧,行业发展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我国电信业在竞争架构、资源配置和发展趋势等方面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移动业务快速增长,固话业务用户增长慢、经济效益低的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发展差距逐步扩大,竞争架构严重失衡。为形成相对均衡的电信竞争格局,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电信企业的竞争能力,促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应充分利用现有三张覆盖全国的第二代移动通信网络和固网资产,深化电信体制改革。
   二、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主要原则和目标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发展第三代移动通信(以下简称3G)为契机,合理配置现有电信网络资源,实现全业务经营,形成适度、健康的市场竞争格局,既防止垄断,又避免过度竞争和重复建设。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主要原则是:把握一条主线,适应电信技术发展趋势和全业务经营的需要,通过深化改革,促进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抓住两个中心环节,一是科学合理设计电信竞争架构;二是坚持自主创新。做好三项工作,一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避免重复建设,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二是着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电信企业;三是维护行业稳定,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和特殊通信保障。四是兼顾各方面利益,既要保障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又要维护消费者和境内外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发放三张3G牌照,支持形成三家拥有全国性网络资源、实力与规模相对接近、具有全业务经营能力和较强竞争力的市场竞争主体,电信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竞争架构得到完善;自主创新成果规模应用,后续技术不断发展,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电信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监管体系继续加强,广大人民群众充分分享电信行业发展改革的成果。
  基于电信行业现状,为实现上述改革目标,鼓励中国电信收购中国联通CDMA网(包括资产和用户),中国联通与中国网通合并,中国卫通的基础电信业务并入中国电信,中国铁通并入中国移动。
  三、配套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自主创新。一是结合新一代宽带无线通信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积极参与国际第四代移动通信技术标准制定。二是鼓励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优先使用自主创新产品。三是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支持,优先支持重点研发、制造企业在资本市场融资。四是政府有关部门利用对外优惠贷款、无偿援助及其他外贸出口政策推动自主创新产品的国际化发展。五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将自主创新作为考核电信运营企业的重要指标,科学、合理确定相关电信运营企业的网络建设和经营指标。
  (二)加强电信行业监管。针对重组后新的市场架构,将在一定时期内采取必要的非对称管制措施,促使行业格局向均衡发展,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管体制。通信行业管理部门将制定更加严格的行业监管政策,对变相阻碍、破坏互联互通、网间漫游的,给予企业经济处罚,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鼓励移动通信运营商相互开放网间漫游业务,漫游结算等价格由政府制定。逐步扩大企业的自主定价权。
  (三)促进行业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以业务融合为切入点,积极推进三网融合,鼓励业务交叉竞争。积极支持应用软件开发、内容提供等信息服务行业发展。引导中外电信运营企业发挥各自优势,扩大和加强在研发和国内外市场开拓的合作,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
  四、组织实施要求
  (一)请中国电信、中国网通、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卫通、中国铁通六家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根据本通告精神,认真研究本单位参与深化电信体制改革的建议和意见,并尽快形成正式方案报相关部门。
  (二)如改革方案涉及公司重组、网络资产转让、上市公司合并等问题,实施中应遵循国际惯例,遵守境内外资本市场运作规则。
  (三)改革重组与发放3G牌照相结合,重组完成后发放3G牌照。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  政  部    
  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资料来源: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