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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治理低价竞争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9-01浏览次数:6542作者:管理员来源:本站【 字体:

联络处、各会员单位: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治理低价竞争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1年6月24日经协会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各联络处于2011年9月20日前,将自律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及自律管理小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报协会秘书处。
 附件:《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治理低价竞争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协会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治理低价竞争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本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秩序,保障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护行业信誉,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湖北省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
 第三条 协会成立自律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受理对工程造价低价竞争行为的投诉,领导、检查各地对低价竞争行为的调查工作,根据各地对低价竞争行为的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做出处理决定。
 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具体事务,工作人员由管委会组成成员单位派出。
 第四条 管委会由协会理事单位负责人组成,正式成员为9人,候补成员3人。管委会主任由协会秘书长兼任,管委会人选经协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各联络处成立自律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负责受理、调查当地低价竞争行为的投诉,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建议向管委会报告。
 管理小组由各地咨询企业负责人组成,管理小组正式成员一般为3--7人单数组成,候补成员3人。管理小组负责人由联络处负责人担任,组成人员人选由各地联络处组织咨询企业负责人会议选举产生,工作人员由管理小组成员单位派出。各地管理小组成员和工作人员确定后,名单报管委会备案。
 第六条 管委会和管理小组成员任期与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若在任期内所在咨询企业发生低价竞争行为并受到自律惩戒时,由管委会或管理小组会议集体决定,免去其成员资格,由候补成员及时补充。
 第七条 咨询企业以低于现行咨询收费标准80%的价格承揽并开展业务的,应受到行业自律惩戒。
 首次违规者,由协会理事长谈话诫勉;再次违规者由协会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八条 管理小组应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对低价承揽业务的咨询企业承揽的项目实行跟踪监管,检查执业行为及业务流程是否规范,执业质量是否符合行业规定。
 第九条 低价竞争行为的采集由管委会、管理小组通过参加招投标活动、受理书面投诉和收集行业检查结论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咨询企业在参加咨询项目招投标活动后,应在开标后7个工作日内将招投标情况,书面或传真报告项目所在地管理小组,管理小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报管委会备案。应报告而未报告的,将作为企业不良行为,记入咨询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低价竞争行为的投诉应采取书面方式,说明投诉的事由及依据,注明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管委会和管理小组应为投诉人保密。
 第十二条 管理小组在采集到低价竞争行为或受理投诉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取证工作。执行调查、取证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调查,如实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调查询问应制作笔录。对拒不接受调查的企业,将由协会进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十三条 管理小组实行一案一议制,在调查、取证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管理小组应召开会议,集体表决确认违规事实。并将调查情况和违规事实认定结论及时报告管委会。
 第十四条 管委会可派出人员检查各管理小组的工作,也可对管理小组的调查处理建议进行复审。
 第十五条 管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各地管理小组上报的案例,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 管委会或管理小组成员与低价竞争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所缺席名额由候补成员递补。
 第十七条 省外咨询企业在本省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违反本办法的,比照本办法执行。由协会向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提出处理建议。处理结果抄送咨询企业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低价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处理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协会会费支出。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10月1起试行。
 附件:1、低价竞争行为投诉登记表
 2、咨询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备案表
 3、低价竞争行为调查情况表
 4、低价竞争行为调查笔录
附件:低价竞争行为表格.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