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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设立及运营,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自2011年2月16日起施行。
该文件规定,“第三人代垫资金协助发起人设立公司,双方明确约定在公司验资后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将该发起人的出资抽回以偿还该第三人,发起人依照前述约定抽回出资偿还第三人后又不能补足出资,相关权利人请求第三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目前,一些中介机构为了承接业务谋取暴利,为其他公司提供垫资验资,违法违规操作。开办者不需要自有资金,只要交几千元代理费,就能取得验资报告和营业执照,这也逐渐演变成为整个行业的潜规则。
这次,高院下发文件规定,垫资验资违规操作的,相关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即垫资人)连带承担发起人因抽回出资而产生的相应责任,对净化中介机构市场起到良好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