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阅读详情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阅读详情

广东改革分税制省级提至50%

发布时间:2011-01-12浏览次数:3084作者:管理员来源:本站【 字体:

广东省财政厅日前出台文件《广东省调整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省以下分税制财政关系做出调整,规定从2011年1月1日起提高省级财政在省与市县共享税收入中的分配比例。

广东省目前的分税体制下,属于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的税种包括不属于中央和省级固定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金融保险行业以外的营业税以及土地增值税,此前这部分税收中40%归省级财政,另外60%归市县级财政。调整之后省级所占部分将提高到50%。

“‘存量不变、增量调整’是此次调整完善分税制的原则之一,”广东省财政厅相关官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即在保障市县既得财力和经济发展积极性的基础上,增强省级宏观调控能力,适度均衡地区财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

但相关专家亦对新方案表示了担忧,一位广东省地方财政的专家对本报记者表示,各级政府的财政开支都有较强刚性,特别是基层政府承担了较多提供公共服务的功能,调整分税关系后减少市县政府的财政收入能否通过省级宏观调控得到补充将需要特别注意。

加强省级财力促区域平衡

上述官员指出,省本级财政收入比重不断下降,广东省区域发展不平衡的现状亟待解决,而省级财政承担的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欠发达地区县以下政权基本财力等方面的任务又十分繁重,是此次从财力加强上提高省级宏观调控能力的最主要原因。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公布的统计数据表明,累计至2010年11月,广东省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4058亿元,比2009年同期增长23.73%。其中珠三角九市完成2837亿元,占同期预算收入近70%,粤东、粤西、粤北等欠发达地区共完成预算收入412亿元,只占全省预算收入的10%左右。

“2008年广东地区发展差异系数为0.746,高于全国0.58的平均水平”,上述官员表示,“2009年,粤东、粤西、粤北地区人均GDP及人均一般预算收入仅为珠江三角洲地区的1/4和1/6,其基本公共服务人均支出亦不到珠江三角洲地区的一半,与《广东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规划纲要(2009-2020年)》提出的到2020年实现区域间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差距控制在20%以内的目标仍有较大差距。”

对于省级财力增强后的相应使用用途,《方案》中指出,调整分税制后,要进一步完善财政转移支付机制,逐步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范专项转移支付,重点增强欠发达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推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

“转移支付中专款专用的一大部分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市县级财力的增长,这也是近年来各省财力下放的重要原因,”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薛刚表示,“如果不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对欠发达地区的财力补充就不能真正增加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新增省级财力也会用于出台广东省产业结构转型的相关配套措施,”上述官员表示,“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区提升产业结构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

据广东省财政厅的计划,通过此次调整分税制体制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可有效缩小区域间财力差距,预计5年内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人均支出比值可达到江苏省2.26:1的水平;到2015年,粤东西北地区人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占珠三角地区比例可由目前的57%提高到70%左右;到2020年可基本实现区域差距控制在20%以内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

反其道而行之

除了广东省以外,部分其他省市亦陆续在最近两年对省级和市县的税收分成比例作出不同程度的调整。

2009年湖南省将原先省市共分的土地增值税和城镇土地使用全部下放到市县级财政,并提高市县级财政在增值税、营业税和资源税三个共享税种中的分成比例至75%。2011年1月1日开始湖北省亦将所有省级共享税收收入下划到市县级财政,作为其固定收入。

而此次广东省调整省以下财政分税体制,反而集中了省级财力,上述官员表示这是因为广东省本身的省级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过低。

根据记者从广东省财政厅处获得的资料显示,受中央体制改革和省级财政收入结构性因素影响,2009年省级一般预算收入占全省的比重降至19.9%,明显低于全国23.5%和东部地区23.8%的平均水平,比所得税分享改革前2001年的26.7%下降了6.8个百分点。

“近年来广东省级财政坚持‘压省级、保地方’,而最近几年广东省级一般预算收入占全省收入的比例逐年下降,已经不得不重新调整省和市县间财政收入分配格局。”上述广东省财政厅官员表示。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的预测,到2015年省级集中财力争取达到约100亿元左右,省级财力占全省比重与全国平均水平大体相当,集中度较为温和,在市县承受范围之内。

此外,广东省财政厅相关工作人员对本报记者表示,原先预计在新方案推出时对分税关系调整后未来省级财政新增的财力规模作一个估测,但最后由于现实原因这项工作难以进行,“每年规模都不一样,现在只能以2010年尾基期年,具体确定办法由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研究决定。”

对此,中山大学岭南学院财税系副教授刘虹则表示,用加强省级宏观调控财力对平衡地区间公共服务差异有一定意义,但应在提高省级分享比例的同时配备完善的对新增财力的使用方案,“对于新方案调整后受到影响的财政收入份额的规模预计和补偿方案都应该有所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