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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评估业务委托人的一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2-03-19浏览次数:5265作者:管理员来源:本站【 字体:

 

1、《评估法》(草案)第三条:委托人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时,可以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委托人是最重要的利益关系人之一,可能是金融机构、被评估企业(或个人)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在承接业务时,应与委托人就评估业务签订协议,明确评估事项:包括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报告的提交时限、业务收费等内容。

2、第二十二条,评估机构执业不受地域和行业限制,但目前土地评估机构执业范围分县、市、州、省、全国范围内执业,土地也是一种不动产,希望能和资产评估法保持一致。 3、第二十四条规定,评估机构执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委托人收取费用。谁委托谁付费,这是中介服务的一般惯例,但目前存在的情况是:对涉及抵押贷款的评估业务项目,一部分业务实际上由金融机构委托,且有些业务也是由金融机构付费的,而评估报告中关于责任主体往往是被评估单位,导致委托人与被评估单位的责任划分不明确或责任错位。因而,对此类业务,应明确委托方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